《物权法》所设立的预告登记是一种“债权公示行为”,目的在于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限制现时登记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该制度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经过公示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渗透,对于权利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关于行政协议效力确认诉讼,基本的原则是在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参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尤其是要关注行政协议所代表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协议效力判断方面,要注重运用公法规则,充分保障行政协议这种新型行政管理模式的有效发挥,充分保障行政协议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充分保障行政协议中签约行政相对人作为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
分公司是企业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人权、财权都归总公司,总公司以自己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部是企业为实施某个项目临时成立的机构。项目部因项目而设立,因项目结束而结束。 分公司与项目部的区别在于分公司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而项目部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分公司与项目部法律地位的不同导致了税收结果上的不同。 ...
合作建房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重要模式之一,在实务中的法律关系认定及税务层面的认定一直饱受争议。以合作建房后的分房过程为例,全国各地对房产的分配涉及的税费处理一直都未有过统一的意见,甚至有很多自相矛盾的文件和做法。为便于读者深入了解合作开发中合作建房模式的司法认定和税务处理问题,笔者特从法律和财税的视角作相关梳理,以期为地产同业人士提供实操参考和相关思考。 ...
本案中,源昌公司行使抵销权之时虽已超出诉讼时效,但并不妨碍此前抵销权的成立。抵销通知亦为单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无需其同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诉务。该制度的目的是敦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诉讼讼时效是一项制度,是给权利人一定的期限,如果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时效制度具有公益性,为了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稳定,不得已牺牲了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的利益。...
法院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判决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向律师提供“以人查房”或“以房查人”的查询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当事人撤销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从而赋予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权利。当事人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