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属于不完备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应当参照《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且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关于书证认定的难点主要在于私文书证,被告否认签章真实性时由使用私文书证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私文书证提出方的主张进行抗辩应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的协议书未对付款时间、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产权人等作出明确约定,不完全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双方约定将来需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不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而系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但通过收购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对合作项目进行开发的,合作开发合同为有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