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54年出生于北京,1974年结婚,1975年独子乙降生,配偶因生产死亡。1994年甲所在单位分给其两间公租房,房屋承租人为甲,甲、乙的户口均落在公租房内。在乙年满18周岁后,甲经人介绍和一套住房的丙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当地越来越高的房价,甲在婚后即用为乙攒的结婚钱为独子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但乙因未结婚,目前还与父亲和继母共同居住。2015年,甲因病去世。此时丙与乙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丙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甲居住的两间公租房及乙名下的住房。那么丙的要求能够实现么?
解析
首先,我们要分析,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由此可以看出,公租房不归承租人个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故承租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公租房。故,本案中,丙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分割居住的公租房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公租房既然无法继承,本案中的两间公租房要怎么处理呢?
公租房虽然无法继承,但是是可以变更承租人的,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7条:“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之规定可以看出,若要变更承租人,需要满足五个条件:第一,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第二,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第三,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第四,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第五,没有其他住房。
本案中,丙与甲并不在同一户籍且其在与甲结婚前已经有一套住房,故其不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且永远无法满足条件,无法申请变更。而乙因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屋,同样不符合没有其他住房的条件,但乙可在卖掉房屋等符合没有其他住房的承租条件后申请变更。
其次,由甲购买的乙名下的住房,丙是否有权利继承呢?
该房屋是甲以其明确表示为乙结婚攒的钱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乙的名下。应视为对乙的赠予,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房屋应为乙的个人财产,既然不是甲的遗产,那么丙自然无权继承。
故,无论是公租房还是住宅,丙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实现的,但是丙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婚内所得的财产。
综上所述,公租房是不能继承的,只能申请变更承租人。若想继承,需承租人租住满五年后申请购买。个人所有房屋就可以继承来。但申请购买的公租房在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