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的订立就是签订建筑合同的过程,并以此确立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从广义上说,订立建筑合同和订立其它合同的程序一样,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律阶段,但是,其缔约方式却与一般合同不同.它是通过招标投标这一竞争性缔约方式来实现订立建筑合同目的的。招标投标缔约方式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个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人发出邀请,并在请投标人中选择最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它具体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诸程序。...
对任何一个投标人来说,其投标报价总是经过深思熟虑,结合多种因素,经综合决策后才作出的,一般来说,投标人是不会放弃其中标机会,而如果投标人一反常态,再“否定”其报价,特别是放弃其中标资格,那就肯定会存在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上述虽是一个个别的案例,但其反映了绝大多数“弃权”商所共同耍弄的舞弊行为,可以说是他们惯用的“弃权”花招伎俩,大家必须要予以提防,并注意识破各种“放弃中标资格”现象背后所隐含的各种不法行为。...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压低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认定中标也应确认无效。...
法律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本案确定以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时间,为起算点为宜。...
建设公司与设备公司已明确约定工程自设备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正式竣工,因此在工程款付清之前,建设公司有权行使其优先权,其优先受偿依法权优于第三人的抵押权。...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法律保护无效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且工程款当中实质上也包括劳动者的工资、承包人垫付的材料款等,立法通过设立优先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承包人的利益作出特殊保护。据此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也能得出保护无效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不受法律保护,承包人的带资款不能优先受偿;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垫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债权仅指垫付的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费等实际支出以及“三通一平”费用,不包括垫资所产生的孳息。...
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发包人拖延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发包人应对其拖延验收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未组织验收但先行使用或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但事实上并未真正组织验收或者保留部分质量问题通过验收,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质量抗辩,此时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无效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而不论是承包人主张,还是发包人主张,抑或是法院裁判”。也就是说,合同无效时,发包人照样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避免了工程造价鉴定反而高于合同约定价款而给发包人造成的签约时无法预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