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律师指出,投标函和标书封面已盖投标单位及法人代表章、相关造价专业人员也已签字盖章实质上已经响应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要求,属于有效标书。...
在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阶段分别为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本案中禹州电厂应确定双星公司为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因禹州电厂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亦未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尚未成立。...
赖绍松律师认为,由于第一次招投标活动因各投标单位文件不符合投标要求因素和第二次招投标活动标书遭抢,致使被告虽进行了两次招投标活动,但没有一次活动的程序履行终结,现原告不愿参加第三次投标,即放弃了参加该招投标活动的一切权利,故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公布评标结果的主张不能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46、4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据此可知,中标合同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强制性招标项目的中标合同还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实践之中,招标人与中标人经常在此前或者此后另行订立一份或数份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中标合同束之高阁,其他合...
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根据《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所建设的工程必需履行招投标手续,但建设方与承包方在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即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也依据此份合同实际履行。之后,为了办理开工证及备案手续,由建设方运作,用找人陪标等方式,使承包方中标,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备案的施工合同。在结算时,由于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同,以哪一份合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承包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为两份合同都无效,判令双方按实际履行的第一份合同结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施行不仅对在工程招投标中确定工程造价具有变革性的意义,而且对参与招标的众多投标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投标人通过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以尽快适应工程造价方式的变化,通过完善企业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中标概率,从而实现中标多、索赔少、结算及时、回款率高的经营目标和企业发展壮大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