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的贷款属个人行为,应有戚某承担该贷款债务。本案信用社本身存在过错,即借款后对资金的用途没有严格的行使应由监管权,造成与贷款表明资金用途不符的事实,因而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朱某不应承担贷款的债务。...
赖绍松律师认为,房地产公司出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屋给胡某,虽通知了抵押权人工商银行,但未告知受让人胡某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事实,胡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法院应继续审理。...
赖绍松律师认为,《物权法》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并非是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且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房地产律师认为抵押人虽未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就转让抵押物的行为,但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对抵押权没有影响,抵押物转让行为仍然有效。...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赖绍松律师指出,甲建筑工程公司与环宇租赁公司之间转让、出租机械设备的行为,已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作为承租人,甲建筑工程公司擅自在租赁物上设定的抵押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