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能碰到双方交易的房屋是被抵押的房屋,且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房屋被抵押期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如果房屋处于抵押状态中,还能实现房屋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目的吗?
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但从房产的角度来看,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从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两个重要观点:一是发生这种转让抵押物的情况,得优先保护抵押权;二是受让人可以选择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也就是说,以被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为标的买卖,在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就这个观点,《物权法》给出了更明确的结论。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期间的房产买卖既然不宜直接认定无效,但设定抵押期间的房产未给抵押权人同意又无法过户,如果买受人也不愿意代为清偿债务,又该怎么处理呢?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在实践处理中各地处理也不太一样,针对这个问题,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如何处理的呢?依据北京高院的意见,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询抵押权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追加抵押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被国家机关查封的房产可以买卖吗?
除了被设定抵押的房屋以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类房产的转让也会受到限制,就是依法被国家机关查封的房产,被查封就意味着查封期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那么针对这类房产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又如何操作呢?
北京高院依据北京的司法实践,按签订买卖合同和被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分别给出认定和处理原则:
1、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权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出卖人转让房屋后,有权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针对出卖人的强制措施仍未解除,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参照房屋被设定抵押期权间买卖的原则处理。
三、律师提醒
1、虽然被设定抵押权或被查封的房产交易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是购买此类房产毕竟还是存在很多麻烦和风险的,所以,在进行房屋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一定要事先核实相关房产是否被设定抵押或是否被查封,并要求卖方对此情况在合同中明确予在确认,并约定买方违反上述承诺应承担的责任。
2、房屋交易行为中签约时间到过户时间不宜过长。有些人某些特殊原因,约定签约后很长时间再办理过户手续,这个时间有时甚至长达数年,在这期间,随时可能发生各种政策、价格因素的变化引发交易风险,也可能因买卖双方意愿以外的因素发生变化,比如因卖方与其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导致双方签约甚至买方付款后至过户前的这段期间,卖方的房产因诉讼被采取保全措施,导致无法过户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