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牵头方的法律地位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及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临时的、松散型的总承包联合体时,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就决定了牵头方必须由联合体各方选定,同时需要联合体各方授予其投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履行义务的权限。
作为牵头方,其在联合体运作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双重的:首先,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享受作为独立主体的法律地位、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次,作为联合体的代表,在联合体其他方的授权之下从事对外活动,其在授权范闱内作出的行为对联合体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牵头方权利义务
牵头方应在联合体其他方的授权范围内全面协调和管理整个项目的投标、作业过程,控制整个工程的工期、质量、资金适作,参与编制预算文件,并且能够在对外事务中以一个独立承包方的角色发挥作用。作为联合体对内事务的主办、协调方和对外事务的代表,牵头方一般情况下享有以下方面的权利:①组织、管理;②沟通、协调;③组织清算;④对外代表等权利。
牵头方之所以能够以独立的总承包方的身份对外扮演代表角色、对内起到组织指挥作用,在于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之内特别约定或者在协议之外另行授权委托。所以,牵头方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在其他成员的授权范围内谨慎从事代表事务。联合体协议中应当采取列举方式确定授权方式、权限范围、代理时间等内容以及越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三、其他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1.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
①知情权。各成员有权利通过董事会或联合体其他决策、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联合体的各方面状况:总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其他合作方的履约情况、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及运作情况、工程款收支情况、财务报告或内部经济运转状况等。
②参与项目管理决策权。联合体不仅是各成员之间的联合,更为重要的是资金的联合、技术能力和专业资质的联合,各成员一般都在某个工程项目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并且在总承包工程中承担某个具体的项目任务,各成员应参与到联合体常设的管理机构中对整个总承包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管理,包括对工期、质量、安全的控制,资金筹措、流转的计划,对造价的结算与财务的决算等重大问题的管理决策。
③监督权。基于联合体一般由牵头方作为对外代表,其他成员有权监督、督促其对已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牵头方也应以各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其他成员介绍、通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主动接受其他成员方的监督。
④收益权。各成员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这也是联合体的合作目的之一。利润分配的直接依据是结算、清算结果,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牵头方应做好工程造价结算以及联合体内部的财务决算,成本核对、盈余或亏损结算。
⑤损失追偿权。当联合体的权益受损或损害他人权益或者联合体其他成员权益受侵害时,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向责任方追偿的杈利。
⑥其他权利。
2.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义务:
①定期汇报项目进展状况、重要材料的采购、分包情况、完成项目任务、交付成果的义务。
②按照约定比例和方式缴纳投资金额的义务。
③服从牵头方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支持并配合联合体其他方工作的义务。
④遵守联合体管理制度、议事规程,履行保密、忠实义务。
⑤根据联合体各项制度需要配置或撤换人员的义务。
⑥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承担责任和风险。
⑦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