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认为本案中陈某应当已了解当地相关限购政策,不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法律规定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具备“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并将“备案”约定为交付条件,所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就可交付使用,不需将“备案”作为必要条件。...
房地产律师指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借名买房中,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借名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借名人不能根据借名买房协议的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地产律师赖绍松认为,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此类资料所作的说明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便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条件,应属要约,视为合同内容。...
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