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去世,其继承人是否有义务继续按照买卖合同履行义务?房屋能否顺利过户?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997年初,刘某举家迁居到金坛市某集镇,经人介绍以19万多的价格购买了王某一套房,建筑面积196.52平方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过户等相关事宜,刘某和王某分别代表两个家庭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刘某当即付清购房款,王某夫妻也出具了收条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刘某。对于房屋所有权,刘某觉得房屋自己住着,相关手续也在手中,房子理所应当就是自己的,所以一直未主动提出要过户。
直到2014年,王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刘某想到王某年龄也大了才意识到过户的紧迫性。于是,刘某要求王某和王某的儿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多次交涉无果,于今年3月将王某及其儿子诉至法院。
庭审中,两被告对房屋买卖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王某的妻子已经去世,因涉及到该财产相关继承权的问题,不同意为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金坛法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属于王某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王某与妻子只有一个儿子,且王某妻子的父母也已去世。按照合同法相关要求,刘某、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家庭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刘某已经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虽然王某妻子已故,但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王某及其儿子应“继续”相关义务,有义务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