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清楚、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认定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出卖人未实现许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预售,是当今新房交易市场一种较为普遍的交易形式。相对于现房销售而言,期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预售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预付价款,待房屋竣工验收并符合办证条件后,再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买受人的一种买卖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借名买房是当事人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以他方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但约定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借名人的一种行为。受购房政策、贷款条件限制或基于购买保障性住房、隐匿财产、减少税费等目的,导致实践中借名买房纠纷频发。本文以司法判例为切入点,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效力、借名买房是否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各位读者认识和辨别借名买房所涉的相关法律风险,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仅完成所有权登记的后买人以自己系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起诉要求判令已占有房屋的先买人返还房屋的一房二卖案件,法院在“生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绝对登记生效主义认识前提下,有判令先买人返还房屋和驳回后买人诉讼请求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这几天,看到各大公众号都在推送一篇《融资租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的可行性》,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一年前,笔者曾写过一篇《初探房地产融资租赁的可行性》,在文章中仅仅结合法理和实践操作进行探析,提出一些看法”虽然关于房地产等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在法律上尚无定论,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大量的房地产融资租赁操作案例,如果单纯认为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将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能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