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修正)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8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