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合同价见于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协议书第四条的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新概念。
通用条款1.1.5.1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签约合同价不是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调整价款”。简言之,合同价格是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完成工作的对价。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无关。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签约合同价的概念,与签约合同价向对应的概念是“合同价款”。这就使得很多人把合同价款误认为固定总价,这是非常错误的,也因此引发了很多施工合同纠纷。
比如,我们在齐齐哈尔中级法院处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发包人将一个奥迪四S店的建设项目发包给了承包人施工。双方使用了99合同范本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503万元。导致了工程结算时双方发生了重大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当按照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也就是说,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合同价款(我们知道,实行固定总价的合同,如果没有发生设计变更,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就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为准);而承包人认为应当按照定额取费据实结算。齐齐哈尔中级法院的法官说:你们在“合同价款”中注明了1503万元,不就是说,合同的价格是1503万元吗。我们是承包人的代理律师,我们向法官说明了我们的观点:固定总价合同除了要有“固定总价”字样的约定以外,还要约定明确的承包范围,在明确的承包范围内,总价才能固定。本案双方既没有约定合同的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因为施工图纸不全,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工程量,也没有约定明确的承包范围。因此,争议合同肯定不能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在协议书中第5条“合同价款”中填写的1503万元,只能理解为工程款暂定为1503万元。其实就是我们现在的签约合同价。 此次新版施工合同范本明确提出了签约合同价的概念,并以此替换了“合同价款”的概念,避免了与固定总价合同的混淆。
下面分别介绍签约合同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一、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
通用条款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中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具体内容。
依据住建部、财政部2013年3月21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属于措施费中的总价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注意的问题: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2、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竞争
3、基准日以后国家有文件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收到催告通知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这是新的规定,应当引起承发包双方的重视。
5、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措施费中总价项目
措施费中可以计量的项目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计价,不能计量的项目以总价或者以费率的形式计价。
(通用条款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按照《北京市建筑安装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表》,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的情况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为直接费的百分之三。
二、关于暂估价
暂估价的概念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5.4条规定,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暂估价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暂估价是必然要发生的
这一点与暂列金额不同,暂列金额是预备队,不见得能用上。
第二、暂估价的价款还没有确定,由谁具体实施也没有确定
虽然暂估价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中,但是,暂估价不一定归承包人所有。这是因为暂估价的材料不一定由承包人采购,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也不一定由承包人施工。
我们处理过这样一个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材料暂估价200万元,虽然发包人已经同意了暂估价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但是,在发包人还没有认价的情况下,承包人就擅自采购了暂估价材料。花了180万,还认为给发包人省了20万,结果发包人不给钱。承包人就是不明白暂估价的材料是典型的“乙供甲定”材料。所谓“乙供”,是相对于甲供而言的,就是说,不属于甲供材料的范围。所谓“甲定”是指两个方面,一是让谁供货要由发包人确定;二是供货的价格也要由发包人确定。在发包人没有“甲定”之前,承包人擅自采购暂估价材料的,应当承担擅自采购的不利后果。上述纠纷案件法院最后是这样处理的,让承、发包双方分别到市场上询价,按照高、中、低价格中最低的市场材料价格给承包人结算了暂估价材料款。
暂估价的具体价款,要在签订的暂估价实施合同中确定,并以此代替暂估价。
第三、暂估价的实施
因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供货商和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尚未确定。因此,承包人一旦见到签约合同价中有暂估价,你首先要想到的就是,这个活儿自己不一定能干上。
依据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0.7条的规定,暂估价的实施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规定,国有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投标。期标准是,(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是暂估价的范围);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定暂估价项目的材料的供应商和专业工程的施工人有两种办法。
一是由承包人进行招标,发包人控制,由承包人与中标的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工程的施工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或专业工程的分包合同。
二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中标的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工程的施工人签订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合同或专业工程的施工合同。
第二种情况,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实施办法
对于不属于必须依法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认暂估价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工程的施工人有三种办法。
一是由承包人选择暂估价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专业工程的分包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专业分包合同。
二是由承包人进行招标确定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分包人;
三是承包人具备暂估价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及实施能力的,由发包人直接与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专业工程的施工合同。
可见,只有在不走招投标的情况下,暂估价项目才可能由承包人实施。暂估价项目的价款才能归承包人所有。
第四、暂估价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五、暂估价金额的限制
为了防止发包人以暂估价的名义肢解分包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暂估价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进行了限制。比如,北京市规定暂估价项目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十。
三、关于暂列金额:(通用条款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不包括专业工程,因为专业工程不可能预见不到。
暂列金额是用于支付在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费用,是预备队,不一定用上,如果用上了,并由承包人实施的,才归承包人所有。 暂估价由发包人控制使用,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本节我们介绍了签约合同价,其中,签约合同价的概念,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方式、逾期支付的法律责任;暂估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暂列金额的概念,这些都是新的内容,施工企业应当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