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承包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是企业自主决策范围。由此签订的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就主体而言,双方之间又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该类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尤为重要,有关主体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注重平时对相关证据的固定、保管。
典型案例一:福华公司与大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
根据福华公司出具给法院的《诉讼代理委托书》,其自认林某某系其公司职员,结合福华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可以认定福华公司与林某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其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总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大华公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法官提示
禁止承包人转包和分包本意是为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之所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实际上就是因为内部承包并不是违法转分包,而仅仅是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操作模式。
典型案例二:潘某某与广元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
广元公司与某工程指挥部签订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办公楼及1、2、3号住宅楼的建设施工后,又与潘某某分别签订了《企业内部项目承包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包内部责任制》,从《企业内部项目承包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包内部责任制》约定的内容及潘某某与广元公司对该两份内部承包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潘某某当时并非广元公司职工,广元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又以“内部承包”的形式非法转包给了潘某某。据此,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内部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示
内部承包人有时会对合同约定或者没有约定的违约责任作出承诺,且该承诺的违约责任往往高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责任,建筑企业往往不知情,如果直接适用于建筑企业并不公平。对于这类承诺效力认定,应严格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如果内部承包人超越承包权限,又未经建筑企业认可的,一般对建筑企业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