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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相关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hepan  发布时间:2016-12-20 10:41:37  

        一、关于开工日期

        先给大家介绍一件有关开工日期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我们处理了一件高速公路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发包人是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承包人是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于2010118日签订了《张家口市北绕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对张家口北绕城高速路的一个标段进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仅约定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合同价款两亿零五百万。预付款百分之十。20101226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了工程预付款六百万元。此后,承包人组织了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搭建了临时设施,建立了实验室,租赁了房屋和临时用地。但是,由于发包人未能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手续,直至20123月也没有发出开工通知。此时,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已经过去了14个月,给承包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请求发包人赔偿各项损失,包括逾期利润共计八千余万元。


       2013施工合同范本出台以前,对于发包人逾期发出开工通知书的应当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当时,我们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程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1、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欠付预付款14000万元;同时,发包人已经在签订施工合同以后的14个月没有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具有违约行为。2、发包人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严重程度。3、我所律师代承包人进行了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义务。符合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我们才提出了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

 
  这其中,发包人逾期发出开工通知书,是否达已经到了承包人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严重程度,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这与旧的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不清,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新版施工合同对于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发出开工通知书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通用条款第7.3.2开工通知中明确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可见,如果张家口高速公路的施工合同,使用了新版的合同文本,发包人逾期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就根本没有必要等到一年以后,还要经过催告,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下面我们介绍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这是新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计划开工日期的意义在于它是发包人是否逾期发出开工通知书的参照系。上述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难点,就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计划开工日期,只约定了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到来之日,由于发包人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等原因,或者是由于承包人人员、设备未能进场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要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实际开工日,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给出相对应的专用条款,也就是说,不允许当事人另行定。 实际开工日期不是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过去,当事人经常约定以甲方提供施工场地,或者以乙方主材进场等条件作为实际开工日期,是非常不明确的,很容易发生纠纷。比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以甲方提供施工场地为实际开工日期,那甲方迟迟不能提供场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不好确定。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第7.3.2开工通知中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新版施工合同在16违约中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属于发包人违约。
 新版施工合同对于发包人逾期发出开工通知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具体,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二、关于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终点,竣工日期涉及1、工期是否延误的问题;2、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问题;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及保修金的返还问题等。因此,竣工日期对承发包双方都具体重大意义,也是施工合同经常涉及的争议问题。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关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按照以往的工程惯例,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这样的规定特别容易产生争议,对承包人十分不利。比如说一个工程项目,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是一百天,到了一百天的时候承包人已经完成了全部工作,提交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是,发包人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以后的第40天才组织完成验收,尽管验收合格了,按照过去的规定,竣工日期应当按照验收合格的日期确定。这样算下来,工期就是140天,承包人就要承担工期延误40天的违约责任。因此,发包人就会拖延验收。现在,我们新的施工合同范本就改变了以验收合格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依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2.3条规定,实际竣工日期分为三种不同情况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依据新版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程序。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后的14天内审查完毕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完成验收。也就是说,发包人在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申请书之后的42天内,要完成竣工验收。此种情况,以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2、因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仍然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这是因发包人未在42天内完成验收,拖延验收的情况,拖延验收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此种情况,仅适用于承包人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人施工完毕之后,只要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保存证据即可。较之以往以验收合格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更合理,减少了纠纷,对承包人更有利。

        本节介绍了13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其中,1、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属于发包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4、实际竣工日期由以前的按照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确定,改为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确定竣工日期。 这些都是13施工合同范本新的规定,对于承发包双方十分重要,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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