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与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一起参加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建筑工程招标,大丰市建设局向被告泄露标底,二被告串通压低标价,排挤原告而使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无效。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1997年9月8日,原告称“与大丰市建设局在若干问题上已取得共识”,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9月17日作出准许撤回对大丰市建设局起诉的裁定;9月20日,原告又撤回了“确认中标”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与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价标价”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五十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压低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应确认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后,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中标,根本不存在中标无效;(2)上诉人的预算员为二建公司编制预算纯属个人行为;(3)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投标的钢筋翻样预算书也是上诉人的预算员编制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说
1.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本案中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的事实是清楚的,但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认为是串通投标行为,被告方则认为是正常的业务协助。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大丰市中学宿舍楼工程总价近300万元,而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和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投标报价也只是相差2 000元。应该说,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投标预算书时是明知这样做会产生压低标价,排挤竞争对手的不良后果,并且是希望或至少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串通投标的故意。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无疑是正确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补充,规定串通投标不仅仅是在标价上进行串通,还包括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结合本案情况,两被告的投标预算书在工程钢材、木材、水泥用量、工期、施工方案等方面都十分相似,根据上述规定,两被告也已经构成了串通投标.
2.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有泄标行为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标底定为2 980 955元,并将此标底送大丰市建设局招标办封存,但大丰市建设局招标办在审标时将标底定为2 920 977元。二审查明,这是由于招标办向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泄露标底造成的。原告起诉时称第一被告中标无效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泄标,二是串通投标。一审法院因为原告撤回了对大丰市建设局的起诉而对泄标行为未作审查,仅审查了串通投标。人民法院应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在这方面有欠缺,二审法院对泄标作了补充调查是正确的,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
当前,招标、投标机制已经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被广泛采用,因招标、投标发生的纠纷也将大量出现,本案的审理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将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