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买房人刘某与出卖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张某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宝华镇某房屋一套,房价为815000元,且约定了违约金10万元。过户当日,刘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余款50万元以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然而,一个月后,刘某找到张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宣称张某在介绍房屋时宣称房屋西侧的高压线仅为2千伏,不会产生电磁辐射,对居民入住毫无影响,但经自己现场查看核实,小区西侧的高压线实为千万伏级,会直接产生相应的电磁辐射,势必会影响本人及家人生活,因张某故意隐瞒房屋重要事实,故要求解除合同。眼见刘某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12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
二、案件分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张某故意隐瞒房屋西侧存在高压线的重要事实,将严重影响其生活,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导致合同的解除,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在合同签订前已前往本案所涉房屋中查看,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以及周边情况,故其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系刘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买卖合同的解除。本案中,买卖合同因买受人刘某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出卖人张某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刘某不能证明刘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张某主张的实际损失,证据不足。法院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4万元。
一审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人民币计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