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城市及城区周边进行了大规模的拆迁重建活动,加之房价一路走高,房产继承诉讼也因此与日俱增。本案即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
【基本案情】
老人生前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赵老太太与丈夫共生育两女两子。分别是长女李华,于1957年出嫁;次女李敏,1963年出嫁,出嫁后仍在家居住生活;长子李平,1962年即到北京市某电器厂参加工作;次子李安,1964年应征入伍,复员后到北京市某运输公司上班。
1964年,赵老太太与丈夫将祖宅六间旧房拆掉,当时整个院子东西的宽度能够建八间房子,但由于受当时家庭经济条件所限,老两口只在院子靠西边的位置利用拆旧房的旧料并添了少部分新料建了三间北房。
1965年,赵老太太的丈夫患病去世。此后,赵老太太与女儿李敏一家共同生活。1983年,李敏一家在母亲三间北房的东侧建了四间新房。李敏一家在房子建成后便分出另住,但仍在生活上照顾母亲。1985年,整个大院一分为二,赵老太住在西边的院子,李敏一家住在东边的院子。
1993年长子李平退休后回老家与母亲在西院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李平对母亲的照顾无微不至。1998年10月18日,赵老太太在征求了两个儿子的意见后,请村里的村长和书记到家作为见证人,并由书记代书立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赵老太太遗嘱:有旧房三间,年久失修,立嘱所有权归大儿子李平所有,有生之年,房屋的翻建、老人的生活及身体欠佳的药费、住院费全归长子一人承担。二儿子李安及夫人赞成遗嘱。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立嘱人:(注:赵老太太在立嘱人后的空白处按了手印)。证明人:李深(注:时任该村村长)。九八年十月十八日。”在该代书遗嘱上,有见证人之一时任该村村长的李深的亲笔签名。既是见证人又是代书人的村书记没有在该遗嘱上签字。
2000年9月份,赵老太太因病离开了人世。长子出资为母亲办理了后事。
因拆迁而成讼
长子李先生为母亲办完丧事之后便一直在西院居住生活,与两个姐姐及弟弟也一直相安无事。到了2006年8月份,有关部门在该村贴出了拆迁公告,公告中确定该村在拆迁范围之内。李先生的两个姐姐及弟弟得悉拆迁之事后即与李先生协商,要求在取得补偿款后兄弟姐妹共同分割拆迁补偿款。李先生向两个姐姐及弟弟出示了母亲生前所立的遗嘱,并拒绝了姐姐及弟弟的要求。
兄弟姐妹协商无果,李先生的两个姐姐及弟弟便于2006年10月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三人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生前留有三间旧房,该房至今未分割。母亲虽在生前立有遗嘱,但由于代书人未在该遗嘱上面签字,不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同时还认为,母亲立遗嘱时已87岁高龄,当时已神志不清。因此,遗嘱是无效的。母亲所留的三间房产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继承。
事情经过
1993年,长子李先生退休回老家居住前,曾出资建起了西院墙。在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于1995年在院子的西侧利用西院墙建了五间西厢房。并利用这五间西厢房开办了一个小印刷厂。三间北房由于建成时间较早,经常在雨天漏雨,长子李先生亦多次出资修缮。
赵老太太于1998年10月份立遗嘱时的两位见证人证实:由于赵老太太不识字,所以村书记将遗嘱代写好后曾向老人宣读,老人听后表示同意并在立嘱人后的空白处按了手印,老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同时,二位见证人还称:遗嘱写好后,长子李先生也曾要求见证人兼代书人的书记在遗嘱上签字,但书记认为遗嘱是自己写的,到什么时候都承认是自己见证并代书了遗嘱,没有必要再签字。李先生认为书记讲的有道理,便不再坚持。
老人立好遗嘱后,觉得身后事也解决了,日子过得更舒心了。时间转眼到了1999年,三间北房下雨天仍不时漏雨。下大雨时,漏雨更为严重,加之周围邻居都已建了新房,长子李先生认为三间旧房已无再继续出资修缮的价值。于是便征得母亲的同意后向村里提出了将三间旧房拆掉重建新房的申请,村里也同意了李先生的申请。
得到村里的同意后,李先生便于2000年的3月份将三间旧房拆掉,同时向西又扩了一间房的地方,出资六万余元全部用新材料建起了四间新房。新房建成六个月后,赵老太太因病离开了人世。此后李先生便一直在新房居住并经营印刷厂直至两个姐姐及弟弟将其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李先生在其母亲去世前已征得母亲的同意将旧房拆掉,所建的四间新房完全由其一人出资,且没有使用旧料,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的母亲去世时三间旧房已不存在,老人并没有留下原告诉称的遗产,李先生的两个姐姐及弟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基于上述认识,王律师建议李先生应紧紧围绕拆旧房建新房、新房全部由其一人出资且没有使用旧料这些案件事实进行举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三原告要求继承其母遗留的三间旧房已于2000年3月份由被告拆掉建为四间新房,而原、被告母亲于2000年9月去世,因此原、被告母亲去世时,三间旧房已不存在,不能成为遗产而进行继承。遂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三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同时上诉人之一李敏还称在李先生住的院中她曾出资建有北房一间、南房两间、院墙数十米,要求二审法院对此先予以析产再继承。
二审法院接到上诉后,对该案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母亲去世时,三间老房已不存在,故对三上诉人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上诉人李敏要求先析产再继承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诉争的是三间房屋是否是双方母亲的遗产问题,该问题上诉人可另行解决,也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于2007年6月份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纠纷再起
李先生家的继承纠纷经两级法院两审,最终尘埃落定。然而令李先生意料不到的是,在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法院又给他送来了一张传票。
李先生接到传票后得知,这次起诉他的是在继承案件中败诉的姐姐李敏。李敏这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确认母亲名下的14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理由是母亲在世时,她曾于1985年至1995年间陆续在母亲的院中建了40米的院墙、一间北房、一间半南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敏所举的证据并不完全充分,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于2007年9月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李敏接到判决后没再上诉。
律师提醒
本案中兄弟姐妹打的两场官司的起因是两个姐姐及弟弟简单的认为赵老太太生前所立的代书遗嘱代书人没有签字,形式上有瑕疵,遗嘱是无效的。经过两场官司,两个姐姐及弟弟不仅最终没有拿到遗产,同时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也荡然无存。本案中赵老太太之所以在生前找村长、书记帮忙立遗嘱,就是为了避免在她百年之后子女为遗产而生纠纷,但由于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造成了所立的遗嘱形式上存在轻微瑕疵,最终导致兄弟姐妹反目。如果赵老太太在天有灵,这个结果一定是她最不愿看到的。在此,律师提醒广大老人,如欲通过遗嘱对身后事予以安排,最好请专业人员起草遗嘱,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