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发包人以承包人尚未移交竣工资料来抗辩承包人的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该项抗辩能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以未及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就是双方互负债务且此等债务必须对等性或具有相应的关联性,否则不能产生抗辩权,抗辩权的实质就是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
我们认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前提必须是承包人提交完成的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不应以承包人未能提交竣工资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