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日,某小区的保安人员在检查进小区车辆时,发现某车辆上装载的107胶时有洒落,随后保安进行了清除。当晚下雨,次日下午1时,业主孙某(73岁)行至该坡道处,脚踩到未清除干净的107胶摔倒,遂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业主孙某损伤系“颈椎外伤,脊髓损伤伴不全瘫”,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
业主孙某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履行清扫、保洁义务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九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物业服务企业未清洁坡道上的107胶,业主孙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业主孙某的经济损失,该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住院医疗费、出诊治疗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等合计九万元。
一审判决后该物业服务企业以一审法院赔偿过高为由提出上诉。该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一审法院未能确定侵害人、责任人,未查明孙某致伤因果关系,草率认定其负有全部责任,有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孙某系物业管理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小区内及辖区内的清洁,现由于坡道上的107胶导致孙某摔伤,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业主孙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由于其行走不慎摔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对业主孙某的经济损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包括住院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等合计9万元的80%即72000元。业主孙某自行承担损失的20%,即18000元。
二、律师评析
判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是否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提供相应的服务。一般来讲,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项基本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保洁义务,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小区环境,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在清洁辖区路面时清除不净,理应预料到下雨天遗留在路面上的107胶可能会导致行人摔伤,却因疏忽大意而不作为,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雨后地面湿滑,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也应在走路时提高注意力。孙某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但抱有侥幸心理而轻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即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