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征得配偶同意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出卖人配偶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此时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2.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同所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
3.出卖人一房二卖,买受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并要求退回定金,双方并无继续履行合同意思表示的,应视为均不违约。
4.买受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导致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只能减免违约方违约责任,并不能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5.因一房二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因买房人期待的合同利益无法实现,其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的,应予支持。
6.在农村房屋物权尚未实行统一登记情况下,如受让人在交易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认定其所有权。
7.购房合同签订行为及签约地点足以使购房人有理由相信签约工作人员具有代理权的,代表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