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北京空港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将“顺义区驻首都机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的工程项目发包给了北京建工集团公司施工。2007年6月28日,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北京建工集团又与北京创意人制冷设备安装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办公楼的“空调水”工程分包给制冷公司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期自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总工期为六个月。施工过程中,因甲供材料风机盘管逾期到货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于2008年10月才完工。2008年12月业主未经验收使用了工程。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见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工程的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延误了整整一年。2009年1月承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但是,发包人直到三年以后的2012年还没有完成审价。(本来工期就因为发包人原因延误了一年,审价又耽误了三年)至此,承包人已经忍无可忍,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诉讼,请求北京建工集团支付工程结算款199万元。同时,主张给付自2008年12月建设单位已经使用工程以后的利息。
直至2012年3月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才完成了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明确了工程结算价为395万元。尚欠工程款177万元。
但是,对于以上工程款的利息,法院不同意给付,理由是,此前,工程价款还没有审结,发包人不知道应当支付的具体数额,因此,不能支持工程款的利息。(见判决书)。 法院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顺便介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因此,我们以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之日起算利息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也就是说,不论什么情况,也要给利息。
这是我们处理的众多发包人拖延审价的非常典型的案件之一。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以后,拖着不审价,这是工程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方法之一。
造成这种现象,与旧的施工合同范本对于工程结算条款的设计缺陷有关。99施工合同范本没有明确规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以后,多长时间不答复就视为认可。同时,依据过去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审判惯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仅需支付银行利息,违约成本太低。甚至有的法官连利息都不支持,这就导致了发包人拖延验收、拖延审价、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现象泛滥成灾。
国家为了制止这种现象,曾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试图对此进行规范。比如:
1、2001年,原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第16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16条2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2、2004年,财政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69号令第16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是,上述107号文件和369号文件均属于部门规章,不具备强制适用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适用,则对当事人双方不发生拘束力。而最高法院工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送审价为准,也是以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为前提的,否则,对当事人不发生拘束力。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发包人是不会允许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进行这样约定的。因此,这些规定,在工程实务中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很难得到贯彻执行。
2013施工合同示范本,针对发包人拖延审价的现象,在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逾期审价的,视为认可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文件,这样就把法律的规定变成了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只要使用了2013施工合同示范本签订合同,就要遵守“以送审价为准”的合同条款。
新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中规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依据上述规定,
1、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的28天内完成审批并且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42天内,仍然没有完成审批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的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这就是“逾期审价视为认可”的制度。
3、在此之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当完成付款。
也就是说,承包人最迟应当在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的第42天,即可取得竣工结算款付款证书,第56天即可取得工程结算款。
4、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双倍支付违约金。这就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提高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
5、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答复有异议的,应当在7天内提出。发包人应当对于无异议的部分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支付无异议部分的工程款。此条规定,避免了发包人以部分争议,拖欠全部工程款的问题。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程序的上述规定,环环相扣,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加上“逾期审价视为认可”和“逾期支付双倍赔偿制度”,必将有效遏制拖延审价、拖延支付工程款现象。
承包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 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
今年我们代理的工程结算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工程已经竣工一年多了,被告拖延审价,导致原告无法得到工程款。因此,钢结构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进行工程结算。被告答辩称,承包人从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导致发包人根本无从审核工程价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后来原告说,结算文件是通过电子邮箱发给被告的,但是,又不能举证证明发包人已经收到了结算文件。
2、 竣工结算申请书应当完整准确,不能缺项漏项;
3、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监理人签收,注明签收时间。承包人要保存签收的证据。
4、如果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42天内,仍然没有完成审批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此后,承包人不可在配合发包人核对结算文件,就按照送审价主张工程款。
5、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审核结果的,应当在7日内就不同意的部分进行书面说明,明确有异议部分的具体数额,并请求发包人先行支付无异议部分的工程款;
6、 发包人拖延付款的,别忘记按照双倍赔偿制度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