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法律专家网 > 专业领域 > 离婚房产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该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新浪网  文章编辑:Hely  发布时间:2017-09-01 17:26:51  


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在房屋未出售之前,房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而承租人对于公房的使用权需要同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取得,这种使用权实质上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但却不是法定的物权种类之一,结合其特别性、区别性,若涉及离婚时,该公房该如何处理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上述条款中与新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即第一、二项仍为其个人婚前财产;而第三项结合实务审判经验应归属于婚前一方,再根据婚后偿还借款部分给予配偶补偿;第五项、第七项结合权利来源而言,也应归属一方。而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根据如下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