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单位的职工享受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以比较优惠的价格购买的房子。有很多房改房是以前单位自己修的,而它的土地使用性质也往往是划拨土地,这样的房子在上市交易的时候要向国家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一、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公房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
二、房改房的特点
房改房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房改政策明确规定,售房对象是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一般而言,享有价格优惠的购买人仅限于售房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非本单位职工无权购买。
(2)房产房价的优惠性。亦即房屋的出售价格并未完全体现房屋本身的商品价值,而是具有政策优惠和福利补助的双重属性。不管是标准价还是成本价,均是国家对职工传统工资结构不足即职工工资不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补偿以及住宅供给体系带有“全社会成员人人皆有”的社会福利性质的体现。除此之外,购房者尚可享受工龄折扣、住房补贴、免缴一定税种等等优惠。
(3)购房的限定性。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是家庭,并以家庭成员同意购房为前提,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上海市《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己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应自行解决”。
(4)产权的制约性。购房者对所购公有住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受到原产权单位的一定的限制。
具体而言,房改房又包括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和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前者指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从而取得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后者则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
三、离婚房改房的分割
(1)实物分割法。基于当事人对政府给予的一次性优惠均享的精神,加上当前城市住房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现实,实物分割法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其在适用时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房屋本身必须可以实际分割、分室居住,且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的结构或影响其他邻房;第二,不给离婚后的双方生活带来不便或激化双方本有的矛盾。
(2)经济补偿法。即将房改房确定为一方所有,而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3)竞价分割法。即由法院主持,对双方争执的房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的方法,由最高出价方取得房屋产权,另一方只得到相应的补偿。
(4)暂时居住法。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在一定的时间里难以找到另外的住处,可以依双方协商或法院的调解或判决,由取得房屋方允许其暂时居住,暂住方在该期限内原则上要交纳与房屋租金相当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