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而《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若婚前财产协议涉及房产暂时不能过户,办理公证最保险。其实一般的婚前财产协议无论是否办理公证,都有效。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双方签订协议,即为生效,而不必公证。
但是,涉及房产问题比较特殊。随着房子价格的高涨,房屋的价值比重占据了现代家庭财产的大部分。如果是全款购买的房产签订协议后马上办理过户手续就没有任何问题了。但是现实中普遍存在房产证尚未办理下来或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的现象,也确实存在未过户、离婚时一方反悔撤销赠与的问题,而且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处理起来应十分慎重。
涉及房产转让的这类婚前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恰恰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表述为:“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虽然这是个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公布,但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这是我国法律对不动产包括房产的特殊规定。
因此,为了防止赠与人擅自撤销赠与,强化涉及房产赠与的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最稳妥的方式是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过户。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结婚是生效的前提条件。要处理好婚前赠与和婚前财产协议的关系,应注意婚前房产赠与与“结婚”的关系,注意要把婚前财产赠与的给付与婚前财产协议予以区分。如果恋爱中的男女双方是不附带任何前提条件赠与对方房产,那就应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处理。
而我国社会现实中大多数情况,恋爱中男女双方的一方赠与对方房产往往是把结婚作为前提条件的,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本身也就是附带结婚的前提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能生效。所以,男女双方婚前协议即使签署经公证后,如果没有最终完成结婚手续,赠与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