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说山东离婚率
《2016年山东省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省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67.1万对。粗结婚率(结婚人数占全省总人口数的比重)为13.5‰。2016年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1万对,比上年增长8.5%,粗离婚率(离婚人数占全省总人口数的比重)为4.1‰。
二、离婚房屋过户税费问题
显而易见,山东省离婚率保持逐年增长。夫妻因种种原因而劳燕分飞后,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因房产是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有关房产的相关问题自然成为大家最关注的问题。如果一套房屋在结婚之前在一方名下,离婚之后需要过户给另一方,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房产更名需要什么手续费多少呢?以下就是本团队为您整理的消息。
1、契税
关于契税问题,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判定,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2、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2条规定: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
第(一)项:离婚财产分割;
第(二)项: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属于无偿赠与配偶;对各拥有一部,属于离婚财产分割都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一方拥有,另一方得到补偿也应该属于离婚房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三)项还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少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这部分财产原本就属于个人所有,并非转让行为,只是通过变现形式拥有自己的财产。故,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只有在转让给第三人(非夫妻各方)时,才涉及个人所得税。
4、登记业务收费标准
夫妻离婚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结束语: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如果涉及到将夫妻双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者是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时,这种情形下则需要更名。根据以上规定可知,除了登记业务费用外,是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就可把房屋过户到另一方的名下。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想法请给我们留言评论哦!(本文所有政策内容均以当地相关部门制定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