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业主陈某一家搬离以前所住小区,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陈某搬离后,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便再也没去缴纳物业费。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将陈某起诉至法院,称陈某自2013年1月开始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其间,物业公司多次向陈某发函催交,但陈某一直未予理睬,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物业费。
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物业费中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作为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陈某自2010年1月起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并缴纳了2012年12月以前的物业费,表明陈某对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不持异议,所以陈某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